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43號原告 陳美娟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被告 賴崇智
彭湘淳 陳淑君 張碧桃 吳永井 林定令 林錫奎 張烙洋 沈素紅 周寶華 上開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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