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告 黃艶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淑貞康素綿謝姚麗珠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6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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