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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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86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徐泳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新臺幣參佰元計收,惟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泳震於民國(以下同)109年05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勞工紓困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借款期間三年,自109年05月20日起至112年05月19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1.595%)加計周年利率1%計付,合計現以年息利率2.595%按日計息,前項利息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第七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且第一年由政府補貼利息,第一年期滿後由債務人負擔利息,若債務人自第七個月起積欠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政府即停止利息補貼,由債務人負擔貸款利息;雙方並約定如逾期繳息,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惟最高連續收取3期為限,此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勞工紓困貸款專用)書面為證。
(二)嗣查債務人自112年0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聲請人本金8070元整及其應計利息違約金,至今已逾期繳款4期,依契約書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將視同全部到期,今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全數債務,並應立即清償本件全數所有金錢債務。
(三)迭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上開債務仍無效果,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牌告利率公告表、繳息明細等影本各乙份。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