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8號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下同)89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0元,詎被繼承人於95年4月16日死亡,其遺有財產,惟其繼承人均聲請拋棄繼承,致聲請人之債權無法行使,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
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乙○○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等件為證,惟查本院已於96年5月28日,以96年度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指定 林思銘 律師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此經本院調卷查核無訛,並有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是以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既已有遺產管理人處理,本院無從再予指定。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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