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裁判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書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書事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 林乘 「風」之記載應更正為林乘「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書事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林乘「風」之記載顯然錯誤,經核屬實,從而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