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被告丙○○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2,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