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4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世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鳳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劉鳳嬌擔任法定代理人之康體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積欠帳務服務費,聲請對債務人劉鳳嬌發支付命令,惟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請款單,請求給付之對象為「康體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內湖店」,並非債務人劉鳳嬌,復無其他釋明債務人劉鳳嬌應負給付責任之書證,自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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