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7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793號聲請人 蔡輝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士筠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79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台灣富貴基金D101A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