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24號原告美崙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毓忠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瑋 律師
黃承風 律師被告 張國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各有明文。
又原告訴請被告將屋頂平台二層機械室騰空返還全體共有人,目的在回復屋頂平台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屋頂平台被占用部分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無交易價值可供參考,而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該頂樓違建占用平台之面積,再除以該公寓大廈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下稱系爭房屋)頂樓平台二層機械室騰空遷讓返還予美崙大樓全體共有人,此兩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而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9萬元;至聲明第二項請求騰空返還系爭房屋之頂樓平台二層機械室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大樓頂樓平台二層機械室之價值約為469萬1188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8萬1188元(390,000+4,691,18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39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190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1895號卷第3頁),尚應補繳4萬72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佩諭附件:
系爭房屋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而111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3萬3166元,有臺北市地政雲查詢資料可佐。而系爭房屋頂樓平台二層機械室,經本院調閱其建築物使用執照內附之屋頂二層平面圖,經測量其長度約22.8公分、寬度約5.7公分,經換算比例尺「1:100」後,故機械室之長度約為22.8公尺、寬度約為5.7公尺,其屋頂二層機械室面積約為129.96平方公尺(22.8×5.7)。另依使用執照記載系爭房屋地上登記層數為12層。故系爭房屋之頂樓平台二層機械室價值約為469萬1188元(433,166×129.96÷12,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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