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26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且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仍不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規定,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236元,此項裁定於97年8月20日由原告之受僱人建信大廈管理委員會代為受領,已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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