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三號
原告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0000(Private)Ltd.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七千一百九十四萬六千六百三十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七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桂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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