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壬○○被告慈興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辛○○被告丙○○
乙○○癸○○戊○○己○○甲○○住台北縣土城市○○路○○○號九樓子○○○庚○○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理由欄中第三點第六行關於「許月派」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靜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