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暫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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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家暫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暫字第133號抗告人 劉靜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寰澤 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111年度家暫字第1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抗告,此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11年12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9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並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足稽,依前揭法條,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莉苓
法官劉台安法官張家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