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978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雅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皓彬 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起訴時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42萬9,3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經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0萬6,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12年1月13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命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54萬6,000元,及自110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乃對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54萬6,00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不予併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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