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繼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繼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繼字第79號聲請人 吳尚澤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吳永煌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大林鎮平林里27鄰潭底零售市場二樓29號)之長男,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月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吳永煌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家事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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