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471號原告 劉文苓 被告 鄭崇文 即被繼承人 吳吉霖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7年11月6日經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以民國97年重板登字第024800號收件,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吳吉霖於民國(下同)97年間曾有借資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故原告將自有之不動產抵押設定予吳吉霖,並開立10張面額均為10萬元之本票作為擔保。現因吳吉霖於106年10月4日死亡,而原告與吳吉霖死亡前之債務關係業已清償,僅因彼此信任關係,而未在吳吉霖死亡前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再查,吳吉霖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故原告依民法第767條中段之規定,向遺產管理人請求塗銷登記。並聲明:被告應將土地標示座落於新北市○○區○○段地號390,面積3553.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23。建物建號3411,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段00號9樓,於97年11月6日所辦理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抗辯:對原告請求不爭執,同意塗銷原告主張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
消滅,民法第307條定有明文。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明定。抵押權係為擔保債權將來得以受償而設定,乃從屬於主權利即債權之從權利,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因清償、提存、免除、混同或時效等原因而全部消滅時,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是為抵押權消滅上之從屬性,抵押人自得請求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
㈡經查,原告主張與吳吉霖於97年間曾有消費借貸100萬元,
並設定同金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系爭土地,但已清償完畢等語,業據原告提出本票10張(每張票面金額均為10萬,發票日均為97年11月11日),清償金額50萬元之匯款證明;而就剩餘款項50萬元部分,原告表明係於102年間陸續還款,雖然匯款單據未保留,但確實已清償剩餘款項完畢,因此也取得被告返還系爭土地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等情(見本院卷第79-80頁)。由原告所提出的證據資料,應可認兩造間確實有消費借貸100萬元關係存在,且依照一般社會常理,債務人還清債務時,縱未開立清償證明,然將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及擔保之本票均返還予債務人時,應可推定兩造間債務業已經清償完畢無虞,此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主張已全數清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自堪信為真正。
㈢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既已因清償而消滅等情,則
依照上開說明,依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即失所依附而不存在,惟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上仍設有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未辦理塗銷登記,顯然已對原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造成妨害。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蔡忠衛附表:
┌──────────────────────────────────┐│土地部分:│├─┬────────────────────┬─┬────┬────┤│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北市○○○區○○○段││390││3,553.18│23/10000│││││││││││└─┴───┴────┴───┴───┴───┴─┴────┴────┘┌─────────────────────────────────────┐│建物部分:│├─┬───────┬───────┬───┬───────┬────┬──┤│編││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層次及面積││││││--------------│樣主要││││││建號│建物門牌│建築材│(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註││號│││料及房││││││││屋層數││││├─┼───────┼───────┼───┼───────┼────┼──┤││新北市土城區金│新北市土城區金│鋼筋混│層數:14層│1/1│無│││城段00000-000│城段0000-000│凝土造│層次:9層、││││1││--------------│、14層│46.28平方公尺││││││新北市土城區金││附屬建物:陽台││││││城路三段38號9││、8.53平方公尺││││││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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