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5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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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536號債權人 馬其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汪招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協議書之內容,期付金新臺幣(下同)10,150元約定每月20日前給付,故請 陳明 請求聲明一(即未給付之期付金)部分,8月份是否未給付(聲請日期為民國108年8月19日,當月尚未屆期)。
二、就聲明二(即違約金)部分,核協議書之記載係按月以原始本金50萬元之4.5%計算,每月應給付之違約金金額為22,500元,然依聲請人所提出違約金金額計算式之附表,聲請人除
108年8月份請求違約金金額為22,500元外,其餘月份之金額計算方式均係自該違約之月份起至108年8月止之累計金額,顯有重複計算之情況,故請提出正確計算式之附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