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嘉簡附民字第76號原告 武氏貝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江立偉 律師 吳惠珍 律師被告 范尹宣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嘉簡字第158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方宣恩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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