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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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柯文綾被告王建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王建男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