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易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易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緝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正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均有和解意願,有進行相關事宜之必要,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莊昕睿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