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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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3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 游月茹 送達代收人 曾培榮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以高市交裁字第裁32-A02XBT215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發回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游月茹於民國100年8月5日14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路由北向南行駛,行經延平北路與南京西路交岔路口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違規左轉至南京西路,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交通分隊交通勤務警察攔停稽查、舉發,復由原處分機關於100年12月12日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00年8月5日14時37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路欲尋找南京西路左轉,因對臺北路段不熟悉,故沿路尋找南京西路,看到後左轉,遇警攔車,告知此路段不可左轉已違規,但當時異議人完全沒看到有任何禁止左轉之標誌,故詢問警察先生哪裡有標示,並告知不能接受及簽名;事後異議人重返此路段尋找禁止左轉之標誌,發現此處設計不良,造成駕駛人無法在開車第一時間發現此標誌,況且異議人車前方有1輛貨車,根本擋住異議人的視線,其他路段禁止轉彎之標誌都會設在同向車道上方,容易讓駕駛人看清楚,而它則設在對向車道上方,明顯設計不良,請查明原委,給予免罰等語。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是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未依規定期限自動繳納罰鍰之行為人,處罰機關固得依上開規定裁決或逕行裁決,惟該條項規定仍必以行為人經合法收受舉發通知單後,方有適用。易言之,如行為人未能合法收受舉發通知單之送達,即難認處罰機關可對行為人為裁決或逕行裁決。次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是受處分人若拒絕收受舉發通知單,而員警亦未依上開規定告知受處分人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者,自應另依法定送達程序進行送達,方為適法。
四、經查:
㈠、本院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函查有關本件異議人為何有「拒簽拒收」乙事,經函覆:『…,職當場攔停稽查並按違規事實據以製單舉發,當將紅單現場交予當事人時,當事人因對此路況不熟,又不確定自己是否違規,故不願簽收,…』,有警員 林廷澤 所製作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違規事件答辯報告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並檢附當天現場錄音檔資料為據,堪認異議人為警查獲交通違規時,係拒絕簽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事實。
㈡、另勘驗前揭現場錄音檔,可知當時警員與異議人有為下列之對話內容,此有勘驗紀錄、錄音檔資料在卷可憑:
異議人:不能方便一下嗎?不好意思。
警員:沒辦法,不好意思。
異議人:....駕照、行照.....(接電話)喂,不好意思,
他這裡說不能轉彎我不知道,我等一下再打給你,好掰。先生,不好意思,我從高雄來,不好意思。
警員:這邊都不能左轉。
異議人:不好意思,你可以給我開一下那個嗎?警員:不可以。
異議人:因為我真的不知道。
警員:我們也有錄音,錄影跟錄音都有。
異議人:這邊真的不能轉嗎?警員:對阿。7點到22點。
異議人:蛤?警員:早上7點到晚上22點。
異議人:早上7點到..它是有分時段?警員:它有分時段。最下面這個,你這邊違反左轉標誌左轉。
異議人:因為我不知道,那我不簽,反正你已經開了沒關係,那我收起來就好。
警員:你要..你不簽啊?異議人:對。
警員:那等一下,那我重開一下,因為這是簽收。
異議人:因為我不知道,因為我真的沒有看到。
警員:所以你不簽的原因就是不知道?異議人:因為我不知道,對。
警員:好,那我就寫那個「拒簽」好了。
異議人:對,不好意思。
警員:好,不會。
異議人:這個是很早就這樣嗎?還是..。
警員:對,這邊你不能左轉,那邊車兩邊都不能。
異議人:左轉?警員:那邊過來也不能左轉,這邊過來也不能左轉。
異議人:喔、喔、是。
警員:對、對、對。
異議人:這個是實施很久了嗎?警員:已經很久了。你要收嘛對不對?異議人:什麼我要收?警員:就是這個單子你要收嗎?異議人:什麼意思?警員:就是說不收的話會寄去你家,那如果收的話就不會寄去你家,那直接拿這張去繳就可以了。
異議人:那你用寄的好了。
警員:用寄的嗎?異議人:對、對。
警員:所以就拒簽、拒收嗎?異議人:嘿、嘿。
警員:那我們就寄去你家。
異議人:好、好。
警員:如果沒有寄去你家,這邊收就直接五天就可以去繳了。
異議人:是。
警員:如果你是拒簽、拒收的話那就是。
異議人:因為我可能要申訴,因為我真的不知道這種狀況,而且我真的..。
警員:好,沒關係。
異議人:外縣市過來,真的是不知道,我是想說如果你開個意思我就讓你開,你開這個我真的覺得莫名其妙。
警員:沒關係,因為我們都有錄影,不好意思。
異議人:我知道。
警員:你可以申訴說這邊有問題。
異議人:這是你的職責。嘿。那我請教你,如果說重慶北路
那邊,這樣子可以彎過來嗎?警員:重慶北路過來這邊嗎?異議人:如果說是從那個方向這樣開,這樣可以彎進來嗎?警員:你說這邊、那邊過來,這邊右轉嗎?異議人:對阿。
警員:那邊右轉可以阿。
異議人:那邊是可以右轉。
警員:那邊也可以左轉,那邊不能左轉過來,那邊不能左轉過來。
異議人:喔、喔。從高速公路下來的話,如果重慶北路這,
走樣可以彎進來?警員:可以右轉進來。
異議人:啊、喔。那我應該從那邊,不要從這裡就對了?警員:你可能走,這邊比較少人走。
異議人:我從環快那邊下,所以變走延平北路。
警員:瞭解、瞭解。好,沒關係,這樣就可以了。
異議人:不好意思,謝謝你。
警員:不好意思,謝謝。8月5號1440於延平、南京,違反左轉標誌左轉。
足認異議人曾向警員表示:「我是想說如果你開個意思我就讓你開」等語,幸警員不為所動;惟期間異議人曾向警員表示拒簽、拒收舉發通知單之意,且警員亦應以倘拒絕簽收舉發通知單,會將舉發通知單寄至異議人住處,而未告知異議人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之程序。
㈢、嗣本院再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函查有關本件舉發通知單是否已合法送達至異議人住處乙情,經函覆:『有關ZR-9200號車(北市警交大字第A02XBT215號)交通違規陳述案,經查員警於現場舉發後即已告知違規人到案時間及處所,故員警未再寄送舉發單至違規人處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1年3月27日北市警同分交字第10130584700號函文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4頁);復參以前揭勘驗紀錄及警員林廷澤之報告表,堪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處理人員誤以為警員林廷澤已告知異議人到案時間及處所,遂未寄發舉發通知單至異議人住處之事實。
五、綜上,本件處理之警員既未告知異議人到案時間及處所,即無法依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視為異議人已收受舉發通知單;舉發機關仍應依法定程序送達舉發通知單給異議人;然本件舉發通知單並未送達予異議人,顯難認為已經合法送達,原處分機關逕行裁決,將使異議人喪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之機會,對異議人法律上權益有所侵害,原處分機關未慮及此遽予裁罰,尚有未洽。原處分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撤銷原處分,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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