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7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震岳 上列上訴人李震岳與被上訴人 林定嘉許進德張世忠 、袁軒、 王惠碧陳姝瑛游麗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壹拾萬肆仟捌佰伍拾陸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肆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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