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45號聲請人億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炎火 代理人 郭耀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何嘉倫┌─────────────────────────────────────┐│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億濱企業有│玉山商業銀│103年3月31日│299,788元│BA0000000││││限公司郭│行蘆洲分行│││││││炎火││││││├───┼─────┼─────┼──────┼─────┼─────┼──┤│002│億濱企業有│玉山商業銀│103年4月30日│371,066元│BA0000000││││限公司郭│行蘆洲分行│││││││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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