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96號原告 張瑋玲 訴訟代理人 楊博欽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奕良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齊偉
陳郁銘 陳力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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