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秩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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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裁定 95年度宜秩字第108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警礁偵秩字第0九五00一五五三二號移送
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扣案
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乙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二十時十五分許。
(二)地點:宜蘭縣○○鎮○○路○段與大坑路路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為警當場查獲。
(二)被移送人之自白。
(三)扣案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乙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林俊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