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587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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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587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月30日下午4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繳款明細查詢、約定條款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
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