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60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淑雅
被   告 丙○○
            巷5號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08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約定書及放款帳
卡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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