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 李國鎮 相對人 范振豊 關係人 范揚銘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范振豊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新竹縣○○鄉○○段○○○號土地,為擔保其關係人范揚銘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確定期日103年2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相對人范振豊與關係人范揚銘於101年2月6日共同簽發4,000,000元本票乙紙,向聲請人借用4,000,000元。詎相對人與關係人屆期不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5年6月7日新院千民寶105司拍103字第1355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同年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