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鈺翔
魏志斌 被告鴻正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枝 被告 王宇睦
羅月鳳 古佳正 古佳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鴻正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宇睦、羅月鳳、古佳正、古佳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參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 陸佰 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鴻正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
1年11月12日,邀同被告王宇睦、羅月鳳、古佳正、古佳益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30,480,000元,其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均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則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被告鴻正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後,分別僅繳納本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繳息日,並於104年11月20日發生拒絕往來紀錄,依約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一紙、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一紙、確認表五紙、撥款申請書四紙、變更利率/期間/清償方式/還款日申請書三紙、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一紙、歷史利率查詢表二紙為證。
貳、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確認表、撥款申請書、變更利率/期間/清償方式/還款日申請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歷史利率查詢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為真實。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消費借款、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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