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76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丁文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讓與係以移轉特定債權為標的之契約,其
受讓人固僅受讓債權,而非承受契約當事人之地位,惟對於
債之同一性不生影響,因此附隨於原債權之抗辯權,亦不因
債權之讓與而喪失。且所謂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不獨實體
法上之抗辯,訴訟法上之抗辯亦包括在內,如合意管轄之抗
辯及仲裁契約之抗辯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30號判
決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依被告及債權讓與人所定家樂福速得金小額信貸約定書
第17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
訟法第24條之規定及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宜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