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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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28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鄭木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
三時九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
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