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28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鄭木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
三時九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
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