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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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05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春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春苗於民國105年8月5日7時30分許,帶其所飼養之黑狗1隻,前往嘉義市○區○○里○○○街附近堤防旁遛狗,王春苗原應注意看顧該黑狗,且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致該黑狗任意逸脫奔跑,攻擊同在現場附近之 馬女棉 ,並咬傷馬女棉之左手第4指(1公分淺裂傷),馬女棉因而驚嚇跌倒,致受有左足擦傷及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法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成立而經告訴人於105年12月16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和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江淑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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