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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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780號債權人戊○○○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0000000000、丁0000000000、乙0000000000、甲0000000000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被繼承人、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