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00號聲請人大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映彰 代理人 陳翠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附表編號1、2所示票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
101年6月29日、101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新台幣)│││利期間│├──┼────────┼─────┼─────┼──────┼─────┼────┤│001│惠邁貿易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944,422元│101年3月9日│HN0000000│3個月│││ 彭建亮 │行仁和分行│││││├──┼────────┼─────┼─────┼──────┼─────┼────┤│002│惠邁貿易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47,221元│101年4月16日│HN0000000│4個月│││彭建亮│行仁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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