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09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翔瑜 債務人 俞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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