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2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11號原告 吳麗媖 被告 盧叡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62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盧叡瀚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628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