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О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共伍包(案號為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一0四號中之安非他命係貳包,共毛重參拾肆點伍公克;案號為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二五號中之安非他命係壹包,毛重貳點貳公克;案號為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九一號中之安非他命係貳包,其中壹包毛重參點參公克,另一包則為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沒收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附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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