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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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813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貳仟肆佰柒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原債權人美商美國商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而原債權人於88年8月20日將該債權讓與荷商荷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荷蘭銀行),而荷蘭銀行又於94年12月1日將該債權人讓與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榮資產公司),嗣後新榮資產公司於98年7月6日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曾少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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