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怡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怡廷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怡廷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怡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罪所宣告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至附表編號2之罪所宣告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而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乙節,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參,是聲請人為本件之聲請,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情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2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①102年6月26日│102年6月26日│103年10月31日│││②102年8月8日(原聲請書│││││贅載為102年8月8日至10│││││2年8月10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3172號、103年│年度偵字第23172號、103年│年度毒偵字第2759號│││度偵字第7830號│度偵字第783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82、1013號│103年度訴字第782、101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4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21日│103年11月21日│104年1月1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82、1013號│103年度訴字第782、101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472號││決├────┼─────────────┼─────────────┼─────────────┤││確定日期│104年2月10日│104年2月10日│104年2月2日│├─┴────┼─────────────┼─────────────┼─────────────┤│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226│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227│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257│││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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