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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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97號上訴人 蔡宗諭 兼法定代理人 林世玉
蔡文進 被上訴人 李淑偵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2,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