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修玄上列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楊忠霖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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