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複代理人 簡大翔 律師
李佳玟 律師被告 黃石吟
黃茂熏 陳清琦 張閎期 張文欽 黃建復 黃蔡粟 黃淑卿 上八人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主文第三、八、十一項被告「 黃茂薰 」之記載,均更正為「黃茂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關被告「黃茂薰」之記載,顯係「黃茂熏」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蔡沛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