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86號原告 李美雲 被告 蔡崴森
陳信成 王麒岳 邱祺祐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85號加重詐欺等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秋瑩
法官李東益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