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除字第1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除字第1225號聲請人甲○○
號號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美月┌──────────────────────────────────────────────────┐│附表:97年度審除字第122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F3521││1│100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F3522││1│1000│││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F3523││1│1000│││3│││││││├─┼───────────────┼──────────────┼────┼───┼────┼───┤│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02373││1│300│││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20523││1│300│││5│││││││├─┼───────────────┼──────────────┼────┼───┼────┼───┤│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52885││1│63│││6│││││││├─┼───────────────┼──────────────┼────┼───┼────┼───┤│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43695││1│67│││7│││││││├─┼───────────────┼──────────────┼────┼───┼────┼───┤│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42844││1│74│││8│││││││├─┼───────────────┼──────────────┼────┼───┼────┼───┤│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43220││1│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