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1號原告 賴榮祖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士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依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19日具狀陳報本件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萬8,9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16萬8,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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