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刑智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李為成即被告選任辯護人任秀妍律師
陳美惠 律師告訴人臺灣福吉米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鈴木勝弘 告訴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告訴代理人 陳文靜 律師告訴代理人 洪維德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漢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啓謀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