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1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118號原告 林緯帆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起撤銷訴訟者,以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而受損害為要件,此即學說上所稱原告必須具有「訴訟權能」,其提起訴訟始能謂適格。在撤銷訴訟,通常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具有訴訟權能,如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第三人,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其不可能因行政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則第三人對該行政處分不具備訴訟權能,即當事人不適格。本件就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108年3月14日中市裁字第68-Z00000000號裁決書,原告所提起撤銷訴訟,原告非交通裁決處分相對人,應補正正確原告。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應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名稱,原告應具狀補正。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其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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