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上訴人即原告億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豪 被上訴人即被告 阮政祐 兼法定代理人 阮清源 兼法定代理人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佩蘭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108年3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