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40號原告 林景德 被告 林芥祥
林宏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拆除地上建物並返還占用之土地,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5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000元=900,000元)。
另原告聲明第2項之主張為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性質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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