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32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瑞榮 原名 江正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879
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前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同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開上訴既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三章上訴第三審之相關規定,可知刑事簡易案件若經第二審判決者,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矧觀諸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之規定,就上訴人即被告江瑞榮所犯刑法第321條第
1項第2款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之案件,亦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320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業經本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132號第二審判決撤銷原判決並自為判決確定,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上訴人不得再行提起上訴。從而,本件上訴核屬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爰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游智棋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志強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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